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宿莽 33岁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邮编264000 电话: 住址:
被申请人:烟台市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
复查请求1.
请求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 出具烟台市芝罘建兴建筑工程处 有权出售祥和路75
号3.7.9.
号与祥和路74
号内1
号的证明。 2.请求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祥和路75-5号和75-11 张俊与安利善意取得房产证明以及房产来源证明
3.请求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综合明确产权归属 。
4.请求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提交异议人登记申请书。
事实和理由
1. 我父宿振友祥和路75号3.5.7.9.11号与祥和路74号内1号处房产由幸福三村涝洼改造办公室办理合法的房屋产权手续。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多次提到该部门没有权利出售祥和路房产,后经芝罘区幸福三村出具证明祥和路房产只有幸福三村涝洼改造办公室有权处理并未授权他人。并有幸福三村涝洼改造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也是祥和路房产领证人****的证明,证明房产为我父亲宿振友所有。然而芝罘建兴建筑工程处未出示过合法的证明,证明有权利出售祥和路75号3.7.9.号与祥和路74号内1号 几处房产。
2. 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仅提供了一份1997年8月21日 祥和路75-7的公证证明,只是证明芝罘建兴建筑工程处法定代表人盖玉建的委托代理人盖绍君与胡金良的买卖协议书。为此住房和建设局办理了祥和路75号3.7.9.号与祥和路74号内1号几处房屋产权证。而我父亲祥和路房产办理的时间为1997年4月10日,我母亲李桂荣早在2002年就申请房产过户继承,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承认了没有登记存档的建兴建筑工程处办理的产权证,依据他们办理的公证为由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继承。住房和建设局违背了《房 屋 登 记 办 法》第二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的条例
3. 2008年芝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08)芝民家初字第87号判决 我父亲宿振友祥和路房产的分配结果,母亲李桂荣再次找到住房和建设局办理过户继承,住房和建设局以房屋有异议为由不予办理。多次问道谁提出异议?异议问题在哪里?住房和建设局未给予答复。依据《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第七十四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 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出示的张俊祥和路75-11号住房屋所有权存根,缮证人 张坦 与我父房产存根缮证人为同一人。张坦又是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员工为什么在同一年里一套房产办出两分产权存根。祥和路75-11 号买卖契约没有甲方,只有乙方印章。契约上记录的金额为40000元人民币,这个金额是否符合当时合理房屋价格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并未作出证实。然而祥和路75-7胡金良的买卖契约金额是90000多人民币相差金额还不到一半的价格。祥和路75-5号安利房屋所有权存根为98年7月30号办理的字第4030186与祥和路75-11号张俊房屋所有权存根为97年7月30号字第4030183一年内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只办理了3分房产证吗?祥和路75-5安利房屋所有权存根没有买卖契约只有一张存根。这两套住房是谁卖与他们?他们又是如何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没有明确答复。按照《物权法》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5. 2015年3月16日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对我反应祥和路房屋产权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里明确指出按照《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而2015年7月17日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出示的《关于宿莽网反映其父位于祥和路部分房屋产权问题的回复》却建议通过司法途径,产权归属责任落实问题没有明确。
我母亲与2005年1月4月9月三次分别对原芝罘区房管局及芝罘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原芝罘区房管局提出《被答辩人诉讼主体不合适》认为我父亲宿振友不是祥和路房屋所有人,又提出《被答辩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原芝罘区房管局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房产仍登记在我父宿振友名下并没有发生转移,强调本案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撤诉后经过10年的产权归属调查仍然不知道产权归属与谁。
既然让我们通过司法途径,又让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既然房产登记在我父宿振友名下,又给他人办理房产登记。
既然法院判决房产归属我们,又不给我们办理过户继承。
既然说房屋有异议,又不提交异议申请书。
既然说有善意取得的存在性,又不说明谁是所有权人,谁是无处分权人,谁是善意第三人。
综合上所诉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特意拖延时间隐瞒事实包庇责任人。请求芝罘区复查办公室 对芝罘区住房和建设局出示的《关于宿莽网反映其父位于祥和路部分房屋产权问题的回复》 依法办理清楚写明产权归属而后我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此致
芝罘区复查办公室
申请人:
当然烟台市芝罘区信访局 已经告诉我他们不予受理了。 理由是 我们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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