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劲松房屋抵押贷款被诈骗申述材料
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民生直通车”栏目报道了“烟台:被取走的贷款”
事情经过:
2015年4月份我用我福山区北美枫情的房子抵押贷款,我找的是我邻居(对门)邹广义,他说贷款手续费2个点,手续费等把款贷下来手续费跟他算,不要直接给别人,他给我介绍了李丽(我之前不认识李丽,后来得知2014年邹广义借给了李丽85万,李丽说年底还,到邹广义给我介绍李丽的时候李丽一分钱没有给邹广义,邹广义隐瞒了这一点),开始李丽带我去了浦发银行当时就没有结果办不了贷款,随后5月初李丽带我和我的对象去了开发区的兴业银行,说半个月办好,等了整整一个月,5月底李丽告诉我兴业银行的贷款也办不了,我很生气,办不了不早告诉我一声,我就说把我的复印资料给我,我不办了,李丽坚持说已经把我的材料给了建行,这回建行一定可以一个星期就能办下来;(7月27日得知李丽还是办不了,只是把贷款的事分包给了中介小李和张红嫣)6月1日李丽打电话让我去市里的建设银行,我与张红嫣、小李、迟海功经理直接在建行信贷大厅见的面,李丽也没有告诉我张和小李是中介,我一度认为张和小李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当天在银行我什么手续都没有带(身份证,房产证、结婚证等)银行的迟经理就让我在一式四份的借款合同上签字了,给办理的手续,我是第二天(6月2日)主动给建行看了房产证、身份证和收入证明,同时银行让我签了一张空白的“个人贷款支付凭证”,随后在6月9日在福山房管局办理了抵押,李丽说贷款的事可以了,(我于6月13号去的北京直到7月11日才回烟台),就等着放款吧,这中间是李丽或者张红嫣提供的材料:装修合同(烟台方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假合同)、装修合同我不知道,银行也不让我看(11月16日去建行复印借款合同时才知道有个装修合同,我想拍照都不行),上面也没有我的签字,假银行流水、假公章,办理的是装修消费贷,由于不知道办事的程序,在银行审批成功将钱打到装饰公司的过程中,6月15日下午三点左右李丽骗我对象王子苓说得拿我们贷款的建设银行卡去转账,钱先打到我的账户里,然后在打到装饰公司的对公账户上,最后在把钱转给我对象的农行卡里,这就行了,于是在卡里没有钱的情况下就交给李丽办了(李丽骗卡的经过有李丽自己承认的书面证据),6月15日当天李丽去银行找的张红嫣,张红嫣把50万现金取出来给了李丽办,没有通知我;他们随后打了个马虎眼把钱存到我了被李丽骗走的银行卡上(这张卡是建行让我办理的用于还贷款的卡,明确要求不要往上面存钱的)存到我卡里的是485600元,在随后的17分钟内李丽用POS分7笔机刷卡消费套现了,7月份打印银行明细时发现有水果店、办公用品店、纤丝公司以及一个个人的账户,同时她也把我的贷款合同等手续都拿走了(至今没有给我),我们要钱她一直说这个钱是在装饰公司的帐上,张红嫣、小李办事直接扣了2个点一万元钱。李丽骗我们说这一万是装修押金(实际上是给小李和张红嫣的手续费,我一点也不知道,邹广义也说不知道小李和张红嫣扣这一万的事情),到现在4个多月了,一分钱没有给我们,目前李丽往银行还了4个月的月供(得知福山区河滨路派出所下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就开始不还银行的钱了),从第五个月至今未还(4个月的月供),我现在算是逾期不还,银行随时起诉我;
这是李丽6月15日当天在银行骗走钱之后,马上在17分钟内分7笔把48万刷卡消费套现了:但是李丽跟我解释是钱是打到了装饰公司的账户上。可以看出POS机套现是预谋好的;
从钱到我还贷款的卡里再出去前后40分钟,当时我在北京,我有手机短信通知,我还问李丽怎么是485600,李丽告诉我说有1万是装修押金,还有4400是评估费用。
一直到我7月11日从北京回烟台李丽还说这个钱再装饰公司的账上,以各种理由说装饰公司忙和自己忙为理由;
银行说放款给我通知了,但是我就只收到了一个银行的短信通知,是6月16日上午的;
而李丽找的中介小李和张红嫣在建设银行提供的银行流水和装饰公司的合同是虚假的,装饰公司的公章也是在工商部门查无此公司的,装修公司也不存在,我也不知道装修合同,装修合同上也不是我签的字。但是银行把这个公司当成了真的装饰公司,可是放款的钱没有打到这个装饰公司的对公账户,却达到了张红嫣的个人账户;
以上是李丽与张红嫣、小李合伙从银行把我的50万贷款全部取走的经过。 李丽本人在派出所承认是诈骗我的,当时派出所初所(值班所长)说“你说你是诈骗不行,我看还是侵占罪呢”,现在来看事情清楚:
1我贷款是用于自己房屋装修的,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借给诈骗人的,再说银行放款也没有通知我,放款当天之前我就去了北京,不知道这个事情,也没有把钱交到我手里,甚至于到2015年11月份时我才拿到我的“借款合同”“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钱没有到我手里,我怎么能借给李丽,再说这是银行放款给我用于住宅装修的专项款,我也无权借给李丽;
2诈骗嫌疑人虚构了银行的房款程序,利用我让她办理银行贷款的信任骗走了银行卡进行所谓的转账,同时也隐瞒了诈骗嫌疑人李丽与张红嫣、小李交易手续费(贷款50万手续费两个点1万元钱)的事。我贷款李丽凭什么私下(分包给别人)跟张红嫣李丽谈手续费的事情?
3提供虚假材料:装修合同不是我本人签字的也没有看到过装修合同(烟台方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银行流水、公章。再以张红嫣为法人的烟台方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商局跟本查询不到,张红嫣名下只有“烟台市幸福船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于2004年月7日注销了;7月24日我在工商部门都能查询到,建行在6月15日是怎么审批的?
4李丽、张红嫣、小李等人在6月14、15日放款当天隐瞒放款,没有通过我以及我对象私自领取我的银行房贷款,骗取银行贷款。我6月15日建行放款当天我也不知道银行放款,也没有任何人通知我要放款,6月13日我就去了北京直到7月10日才回烟台。中间一直都在北京,有证人。
5银行的“个人贷款支付凭证”的单子是银行让我在6月2日签的空白单据,其它所有的信息都是后填上去的,我不知情,银行也没有告诉我,有录音证据;6月15日放款银行没有通知我,这张“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也是我11月6日去银行拿借款合同复印件是才看到的;
6这是李丽自己承认骗走银行卡的书面证据,2015年7月28日在李丽芝阳城的家中邹广义在场的情况下签字认可的;
7李丽在2015年4月至5月底连续在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办理一个多月的贷款没有办下来,就证明她没有能力办理贷款,6月初还把我贷款的事私自分包给中介小李、张红嫣,同时私自协商与小李、张红嫣的中介费用,导致我的贷款的实际中介费用由1万元变成了2万元。存在预谋诈骗行为,这一点在6月15日建行放款当天也得到了印证,17分钟内用POS机刷卡消费套现了7笔款共48万元;
邹广义在明知道李丽负巨额外债的情况下给我介绍了个骗子, 7月中旬时邹广义告诉我李丽欠外债700多万,也欠邹广义85万。后来从林福庆(李丽对象王鑫的朋友)那里得知李丽外债是1000万,也欠林福庆70万,欠银行280万、欠亲戚30多万、朋友200余万,还有小额贷以及开发区阿龙等人的;为什么邹广义不早告诉我李丽欠他钱不还?李丽有700多万的外债?
9月15日我拨打110报警,去的头两次烟台福山区河滨路派出所以不归管辖和不是诈骗为由把我推了出去(我刚出派出所大门,他们就把李丽放了),在派出所李丽自己承认是诈骗,让我跟我的对象放他一码,可是值班的警察说你自己说你是诈骗不可以!然后让我去开户银行所在地的派出所,二马路派出所了解完我的情况说:我们法制科也说你这是普通诈骗,之后我找了福山公安分局、检察院、区委法制办、信访办、法院和分局经侦大队等部门,河滨路派出所才找相关的人给我录的口供,刚开始给我的答复是正在调查,9月30日负责案件的负责人说我这是经济纠纷,派出所不管,让我去法院起诉李丽。之后我提交我自己掌握的证据,派出所不收也不看,说:“你提交的什么证据都不是诈骗”。
11月6日河滨路派出所给了一个不予立案的通知书,福山分局申请的复议维持决定;
11月25日下午去建行找迟经理问为什么15日我不在建行,怎么会有“个人贷款付款凭证”上的签字和手印,他告诉我这是预签,办事员也在现场 ,12月28日银行的迟经理和张红嫣把我叫到建设银行告诉我:“要不你自己把房子卖掉,还能剩点钱,不然我们银行就给你卖了,你一分钱也不会有的”
目前我对银行要求是:纠正违规放款,取消我与建行的借款合同与房屋抵押合同;
对李丽的要求:追究李丽的诈骗罪;(我认为绝对不是经济纠纷)
诈骗罪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
目前我反映的部门受理的部门有烟台市公安局、烟台市金融消费者协会、山东省省长信箱、省政府信访局、山东省公安厅。我希望在烟台当地就能解决我的事情,不希望通过我不断地走访、媒体的介入、领导的问责之后事情才能解决,我与我的对象就是普通的百姓,不想通过中间人办理贷款,贷款被骗、银行收房、在银行又成黑户!
申请人: 电话:
17753566620 13911867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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