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交通违法行为,随手拍下并举报就能获得奖励。烟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自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开展随手拍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活动,最高可奖励1000元。 提供举报资料的要求 :(一)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在通过姓名、身份证及手机号的实名验证后,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所有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影像资料不得在驾驶状态下手持设备拍摄。 (二)举报视频或图片应当能够清晰、准确、完整记录交通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外观特征以及违法行为过程等,并能够客观反映出周边环境。 (三)上传图像必须为原始图像,不能发虚、模糊或产生倒影,例如车辆玻璃反光造成的影像等,同时不得修改、剪辑、放大或二次拍摄等。举报视频格式为MP4格式,时长在15秒到60秒之间且小于100M;上传图片格式为JPEG或JPG格式,不能少于3张且每张图片大小要小于5M,对连续性违法行为应当能够体现连贯的违法过程。 (四)举报时间与违法行为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能超过3日,条件允许的,应尽量实时进行上传举报。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在发现起1小时内进行举报,便于固定证据和及时查处。 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范围: (一)一般交通违法行为: 1.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上路行驶; 2.机动车逆向行驶; 3.机动车侵走非机动车道; 4.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行驶; 5.机动车违法使用公交专用道; 6.机动车驾驶人向车外抛物; 7.机动车跨道路中心实线行驶; 8.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9.遇车辆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 10.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1.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数量; 2.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 4.长途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凌晨2时至5时未停止运行; 5.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 6.“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仍上路行驶。 受理举报的途径 群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1、互联网举报。登陆互联网《烟台交通违法举报平台》网站,网址:file:///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Application Data\Tencent\QQ\Temp\%W@GJ$ACOF(TYDYECOKVDYB.png
http://jb.ytjj.gov.cn,首先进行实名注册认证,通过后再登陆开始上传举报资料。 2、微信公众号举报。市民可以关注“烟台交警”微信公众号(ytjj2013),通过公众号内的【微服务-随手拍】举报窗口进行相关举报信息的录入和影像资料的上传;为方便实时举报,可以长按烟台交警微信公众号选择置顶公众号,实时进行举报。 3、手机客户端举报。登陆互联网《烟台交通违法举报平台》网站,扫描屏幕下方二维码下载手机客户端,进行实名注册认证后再开始上传举报资料,目前仅支持安卓服务系统。 4、属地举报。不能提供交通违法视频、图片等资料证据的,群众可以通过口头、书信或者上门等方式,向发生地交警大队举报,由辖区大队先期受理,并组织人员核实、查缉。 举报内容查证处理 举报人输入相关身份信息后,可以查看举报内容的处理情况;当事人接受处理时,可以查看“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图片证据;对交通违法行为无异议的,直接进行处理;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针对当天相同地点发生的相同违法行为已经有过举报记录的,或者举报人输入关键字信息填写不完整、必填项缺失的,举报视频或图片将不予录用,同时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予以封号。 举报奖励标准 对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当事人接受处理完毕后,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对符合第一款所列交通违法行为情形的,按照每举报10起违法行为奖励100元的标准发放,或者给予一定的互联网移动终端流量奖励。 (二)对符合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按照《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随手拍”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有法可依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赵忠民告诉记者,“当前,由于警力有限和电子警察、监控设备覆盖面不够等原因,仍然存在管理盲区,部分驾驶人产生侥幸心理,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乱停车、随意掉头、实线变道、侵占非机动车道、违法占用专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从而加剧部分路段交通拥堵,造成交通事故频发。因此,开展交通文明“随手拍”监督交通违法行为活动,鼓励辖区老百姓抓拍交通违法行为,是逐步减少甚至消除交通违法行为的一项有效举措。” 群众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违法线索是一种举报行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16年10月26日山东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因此,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接受公民举报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同时,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没有侵犯公民隐私权。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生活安宁与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具体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个人事务决定权。然而行为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置身于公共环境中,其交通违法行为构成了对公共秩序的破坏,不属于个人隐私。因此在公共交通范围内拍摄交通违法行为不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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