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6月23日讯(记者 侯嘉伟 通讯员 韩光)微信是互联互通的网络世界,属于网上的公共空间,虽然对象是特定人群,但是在这个公共场所也不能僭越法律的底线任性而为。如果传播谣言、虚假信息,也是违法行为,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近日,龙口一男子刘某因在微信朋友圈内编造传播虚假音视频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受到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6月13日上午8时许,龙口市公安局新嘉派出所民警接到龙口市某学校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人在朋友圈内传播针对该校工作人员的虚假音视频。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工作视线锁定龙口市一出租车司机刘某(男,46岁)。6月20日,办案民警通过追踪刘某行车轨迹,最终将其抓获。
经查,身为出租车驾驶员的刘某平日在某学校周围接送学生上下学,为图自己方便,经常将车违章停放在该学校路边或门口,多次受到学校工作人员劝导,刘某便对学校工作人员心生不满。当他看到学校附近停有一辆豪车,就用手机拍摄下视频,将这辆本是接送学生的家长驾驶的车张冠李戴,假称是学校工作人员的座驾,发到微信朋友圈诋毁攻击学校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刘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民警普法: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不负责任地发布诋毁他人的言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谣言止于智者,每一位网民都应当树立法制意识、责任意识,重视手中的“发布”和“转发”按键,不编造、不传播谣言,清洁朋友圈,拒绝谣言,净化网络环境,从你我做起。
本文来自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和立场,如存在侵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处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