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冲动是魔鬼”,可是有些人遇事就头顶冒火,非要争个高下,本来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却因自己一时冲动,把小事酿成大祸端,而受到了处罚。
2019年3月9日,龙口市公安局民警将故意伤害嫌疑人邹某(男,35岁,东莱街道人)依法刑事拘留。
经查,2019年1月22日21时许,在东莱街道某小区一居民楼内,居民马某因其楼上声音过大,便上楼与房主邹某理论。因话不投机言语不合,双方发生厮打,邹某挥拳将马某的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马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目前,犯罪嫌疑人邹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019年3月10日,龙口市公安局民警迅速出警,在东莱街道林苑广场附近,将殴打他人嫌疑人崔某某(男,33岁,石良镇人)、凌某某(男,34岁,龙港街道人)抓获。
经查,当日上午11时许,崔某某与凌某某在东莱街道林苑广场附近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期间,凌某某还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崔某某进行威吓。
目前,违法行为人崔某某、凌某某分别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案
2019年3月11日,龙口市公安局民警查处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殴打他人案件,一名违法行为人被依法处罚。
经查,3月11日17时许,在兰高镇某村路口,市民范某驾车路经此处,与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轻微刮蹭,本来是一起轻微交通事故,可按照正常简易程序处理,但坐在范某车上的吕某(女,52岁,兰高镇人)却下车与陈某发生撕扯,并用胳膊将陈某怀中抱的幼儿打落在地。
违法行为人吕某这一极不冷静的举动换来了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民警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你动手之前
务必看清这个
打架成本清单
1
轻微伤的打架成本==5日至15日拘留 + 500元至1000元罚款 + 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 + 因拘留少挣的钱+ 为家庭带来的混乱等一系列问题。
2
轻伤的打架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 + 赔偿金 + 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 + 因判刑少挣的钱+ 父母妻子儿女三年的苦苦等待+对孩子在社会上的影响。
3
重伤的打架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经济赔偿 + 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
4
打架附加成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医药费+误工费) + 公安机关留下前科劣迹 +心情沮丧郁闷 + 名誉形象受损 + 家人朋友担忧 + 工作生意等遭受更大损失。
忍一时风平浪静,
退一步海阔天空。
谦和忍让是一种美德,
每个人遇事都要冷静理智,
三思而后行,
不要因为一时冲动,
后悔一生!
来源:龙口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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