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在烟台安卡拉舞蹈瑜伽生活馆缴纳3460元,加之前预存1200元,共4660元,费用全部交给瑜伽馆,由老板陈妍办理,并且就卡的使用时间进行确认私教按次上课无限期,且有特殊情况可办理停卡,共应享17节产后瑜伽一对一私教课以及因消费满额砸金蛋中5节小班课,共22节课程。
已上私教课6次,2019年2月份因身体不适做手术。私教老师紫铜联系上课事宜时办理了停课一年半。按照瑜伽馆的会员章程因特殊疾病情况可以暂停课备以后使用。10月份身体恢复联系上课,瑜伽馆以私教老师辞职不了解情况为由拒不安排上课,且不退费,或额外再交钱1287元才能上之前的课,老板陈妍微信拉黑顾客。
现存当时转账记录和会员章程及卡等材料,并有10月份与紫铜确认办理停卡记录
一、费用交给老板陈妍交到公司,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完成私教课;
二、一对一私教课需要商家针对顾客个人的时间进行课程安排,商家有义务和责任记录相关事项,不应事后要求顾客出具请假证明或以不了解情况推脱责任;
三、私教课程是按次收费的,不存在时间限制,并且在办卡沟通过程中陈妍确认的无时间限制;
四、我的消费事项由陈妍收款经办,她就是我的课程顾问,她应该负责顾客的信息管理。即使需要办理停课应由陈妍完成记录,由陈妍负责提供记录;
五、即使按商家的会员章程,因疾病手术同样无具体时限要求。
六、人员离职,店里应有对顾客的交接手续和管理档案,而不能作为不给消费者上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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