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营造生态环境保护氛围,震慑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近日,长岛法院依法对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六名被告人因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被判处三千元到六千元不等的罚金。案例一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伙同马某、袁某、张某于2019年7月13日至14日,两次驾驶渔船从长岛客运码头附近出发,航行至渤海区东经120°32'北纬38°00'附近海域,使用禁用渔具底拖网进行捕捞水产品作业,作业期间被执法人员查获。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袁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案例二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伙同李某于2019年7月14日10时许,驾驶渔船从长岛客运码头附近出发,航行至渤海区东经120°32'北纬38°00'附近海域,使用禁用渔具底拖网进行捕捞水产品作业,作业期间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近年来,烟台市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2020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就达到17件。这也是今年4月长岛法院生态环境和旅游法庭成立以来审理的首批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生态环境和旅游法庭实行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下一步,长岛法院将深入发挥职能作用,立足长岛生态环境保护主体功能区定位,发挥长岛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和涉旅游纠纷审判特色,通过环境资源案件和涉旅游纠纷案件专门化审判、设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等方式,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探索长岛海洋生态文明司法保护新模式,全力护航“蓝色生态之岛”。法官提醒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的期限,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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