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8时52分,招远交警大队122接到报警电话:在招远市毕郭镇一村北,有行人受伤,怀疑是被车撞伤。
接报后,招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迅速赶到医院了解情况,发现伤者柳某伤情严重,正在医院ICU急救,无法言语。
经过与其家属沟通,了解到72岁的柳某是早晨5时许出家门,6时许发现其受伤,猜测是被车撞伤。民警经过与医生沟通伤情和受伤部位,了解伤者概况,初步判断应是交通事故所致。
随即,民警折返赶赴发现柳某受伤的现场查看,地上除了一滩血迹,未发现肇事车辆,也没有其他车辆遗留碎片和有价值的线索。
事故民警判断这极有可能是一起肇事逃逸案件,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大队立即启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预案,肇事处理中队调集经验丰富的民警成立追逃小组,展开对该案件的全面侦破工作。
追逃小组成员兵分两路,一路到事故现场沿途走访,寻找目击证人,以确定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寻找肇事车辆线索。另一路以现场为中心,沿中心现场逃逸车辆来车方向和逃逸方向沿路调取监控,进行视频巡查,查找发生事故时录像,对经过现场的车辆进行比对分析,查找可疑车辆。
事故处理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事故现场除了受害人的鞋子,并未发现肇事车辆或者其他车辆遗留碎片,没有任何有价值的线索,也没有找到有效的目击证人。
让民警大感意外的是事发现场有一家企业,但该企业的监控设备因6时前天还未亮,拍摄的画面非常模糊,犹如浓雾中探索一样。
经过耐心的搜索,画面终于显示在5时30分左右,有一辆三轮车由北向南通过事故现场。民警经过不断的回放和认真分析,终于在画面模糊的视频中发现了步行的柳某,确定了发案的时间和肇事车型。该肇事车是一辆三轮车,车上拉载了多筐苹果,同时该三轮车前脸有一面有53数字样的号牌。
当前苹果上市高峰期,民警对案发地周边乡镇拥有53号牌三轮车的车主进行梳理,进一步缩小范围,最终确定了三辆三轮车有作案嫌疑。
最终,民警通过事发现场和技术手段,发现鲁FH**53号农用三轮车在事故前几天同样走过该路线,对该三轮车的车辆卡口照片进行比对,发现前一天和事故当天该车最明显的变化是前挡风玻璃左侧柱有20厘米长度的极轻微的颜色变化,三轮车驾驶室里驾驶和乘坐有一男一女两人。
办案民警锁定鲁FH**53号农用三轮汽车有重大作案嫌疑,该车车主为招远市阜山镇某村欧某,车辆已报废,欧某无驾驶证。
此时天色已晚,为避免打草惊蛇,民警直接来到欧某家门口,发现鲁FH**53号农用三轮汽车停在欧某家门口,车上有满满一车整筐的苹果。民警看到,这辆三轮车年久失修,到处是锈蚀和以前破损的痕迹,没有发现明显的车辆碰撞的痕迹,但仔细排查后,民警发现前挡风玻璃左侧柱有轻微的凹陷,在车辆的左侧下方有一丝衣服纤维。
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民警现场初步判断,鲁FH**53号农用三轮汽车具有重大肇事逃逸嫌疑。民警依法将车辆扣留,将欧某及其妻子依法传唤至交警大队进行讯问。
面对突然出现在院中的民警,欧某和其妻子均称未出事故,两人百般抵赖,只承认去卖过苹果,拒不承认发生过交通事故,路上发生了什么情况一概不知。
因为三轮车上遗留的那块衣角布料与柳某受伤时的衣服相同,加上三轮车行驶轨迹和车柱受损等情况,在证据面前,最终,欧某在次日凌晨对逃逸行为供认不讳。
据欧某交待,案发当天清晨,欧某驾驶鲁FH**53号农用三轮汽车载着妻子沿51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招远市毕郭镇毕郭一村北时,在超越一辆手扶拖拉机时,逆行驶入对向车道,由于天色太暗,并未发现在路边由南向北步行走的行人。只是发现有一个黑影在车的左侧一晃,并且听到左侧“砰”的一声,欧某当时询问妻子“什么声音”,其妻子说“不知道,没看见”。事故发生后,欧某及其妻子心存侥幸,没有下车查看,像什么没有发生一样继续去苹果市场卖苹果。
而被撞倒地受伤的柳某也因为延误最佳救治时间于当日下午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中,欧某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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