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通俗的说,由于种种原因,供电企业没有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终端用户的电费没有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而是交给了转供电主体。
转供电的主要形式有:煤炭、有色、冶金矿山等企业就近向其他单位及居民转供电;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向居民用户提供转供电;企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转供电;政府为开发风景区等,向区域内部的小客户转供电;部分高层住宅的低压配电网不具备开放一户一表的条件,造成由用户变压器供电。
扩展资料
现行工商业用户转供电电价政策
一、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二、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电费分摊方法应向用户公示。
三、2019年7月1日起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的预购电电价标准,调整到不高于每千瓦时0.9203元(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
四、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
五、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我省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
文件
省发改委《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规定: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目前,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执行的是《关于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10号)规定标准,为每千瓦时0.9203元。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若约定退补周期为12个月,预购电标准按规定的最高标准每千瓦时0.9203元执行,2020年全年与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为每千瓦时0.8元,损耗率若按12%计算,则非直抄用户全年到户平均电价=0.8/(1-12%)=0.9091元,年底需将多收电费退还用户,退还电费=(0.9203-0.9091)×非直抄用户年用电量。
五、预购电用户电费如何结算?
省发改委《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规定: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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