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有一句俗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句话在法律中是有明确体现的,那就是《民法典》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权债务通过合同的形式来体现,只要这份合同是合法的,那么双方就应当按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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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合同不合法呢?2009年的时候,浙江曾经发生过这么一件啼笑皆非却引人深思的案件,一个已婚男士和小三签订了“包养合同”,结果到两人情淡了散伙的时候,已婚男让小三把包养费退了,称这是借款。那么,已婚男给的包养费算是借款吗?
事情还要从2008年说起。有些男人,结了婚管不住自己,老觉得野花比家花香,杭州的张某就是这样,感觉自己家的老婆不香了,于是决定做一回“洪世贤”。张某找到了有同样爱好的李某,两人一见面就迅速升温。经过几个月紧张刺激的地下恋情后,张某决定给李某搭建一个爱的小窝,方便他偷腥,于是他俩一商量,写了一张协议。
这个协议,简单点来说就是“包养协议”,里面主要包括:张某需要给李某买房子花七十万块钱,李某将房子的所有权抵押给张某。李某一生一世都不能离开他,两人一直维持包养关系,并且李某不能在双方没有商量的时候生孩子,如果李某违反约定,需要返还七十万块钱;如果张某解除合约,李某可以不返还这七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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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找乐子,一个要钱,这听上去挺合理的,于是双方一拍即合,签署了协议。然而,日子久了,李某和张某都在这场见不得光的爱情中感到疲惫不堪,再加上双方相处久了,也会产生很多矛盾。本来就不牢固的畸形关系根本经受不住次次争吵,李某实在受不了了,终于和自己的金主决定斩断关系。
金主张某一听,立马着急了:自己给小三花了这么多钱,最后自己还沦落到被甩的地步,简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当初的你侬我侬彻底被抛之脑后,张某拿出协议,指着那条“李某一生一世都不能离开张某”,要求李某还买房子的七十万块钱,因为她抛弃了自己,没有履行协议上的合约。
估计金主张某也是个经商的,经常和客户签合同,他将这份包养协议当成合作伙伴间的合同。如果这样看来,事情似乎变得简单,李某违约了自然要返还之前的不当得利。但是李某并不想还钱,自己的青春白白浪费在这个已婚男身上,难道还不能扣点分手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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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大为恼火,他顶住妻子的压力、同事异样的眼光,将自己以前养的小三告上了法庭。昔日的一对爱侣,如今对簿公堂。已经连脸面都不要的张某就想拿回那七十万,结果法院的判决让他差点被气吐血:张某给李某的七十万块钱不属于债权债务范围,张某的请求驳回。
在这个案子中,如果从道德的角度看的话,李某做了小三是不道德的,张某也并不可怜,毕竟他决定婚内出轨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没有所谓的正义了。从法律的角度看,张某最后白白损失七十万的结局合理吗?
首先,我们先从他们俩签的那个合同说起,张某给李某七十万块钱买房子,这句话可以被理解为协议中的借款条例,也可以理解为赠与条例,如果是借款条例,那么张某对李某享有债权;如果是赠与条例的话,这个赠与协定是附带条件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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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张某罗列了一些条件,比如李某不可以离开他,不可以生孩子之类的。最关键的是,如果李某违背了上述的条件,需要还这七十万块钱的借款。从叙述上来看,协议更接近借款合同;但是从整个协议的构架来看更接近赠与合同,因为没有详细约定还款的事项。
假如这个合同真的成立的话,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第三款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以,按照合同约定,李某确实没有履行合同,张某可以撤销赠与。
然而,这个赠与合同真的成立吗?在协议中,李某不可以离开张某,但是,即便是婚姻,夫妻双方也不能做这样的约定,因为每个人都有选择配偶的自由,这个协议规定潜台词其实是限制李某自由结婚的权利,个人婚姻权利是不能通过协议来约定的;最关键的是,李某不可以生孩子,女性生育的权利能够通过协议来约定吗?显然是不可能的,这是一种人身权利,凡是对个人人身权利做了限制、约束的合同,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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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他们俩这个协议,从问世开始就是无效的。
其次,张某可以根据不当得利要求李某来返还七十万元吗?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依据,在有损于他人的情况下取得的利益。比如说,一个人的鱼塘因为下了暴雨,里面的鱼都被冲进了邻居家的鱼塘,那么邻居得到的鱼就是不当得利。李某这种情况不属于不当得利,因为她没有损害张某的权利,张某是基于自己意愿的情况下把钱给了李某,李某没有偷没有抢,这笔钱的背景是不道德的,但是张某给予钱财的意愿是真实有效的。
不知收到判决的张某,是否会后悔当初背着自己的家庭在外面养情人。法律会保护人的权利,但前提是这个权利是合法的权利。除了这起包养案件外,那些借高利贷的,法律也绝不保护,而且还要严惩。康德曾说过:“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即便我们有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也要审视所谓权利是否符合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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