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白石路派出所民警出警伤人案:当时构成残废(公安知道),经过督察2次、纪委调查组3次对证确定《 伤者全程没有违法行为、没有态度不好,民警剪辑执法仪录像》(5次对证我们都要求公安开录像)。
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二条:当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2、关于伤者主动承担责任:如果伤者不承担民警会放过报警人(女朋友)?他们都喝了酒又争执10多分钟在火头上,凌晨2点楼梯伸手不见五指,带走报警人下5楼出现意外怎么办?督察、纪委调查组、法制也以此下令治安三次强制传唤,没有查到伤者有违法行为,最终治安大队以《女朋友报警》5个字受案定罪“非法侵入住宅”。
请求:撤销以女朋友打110无内容定罪“非法侵入住宅”。
依据: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9个月后
拘留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年威逼伤者和报警人两地签调解协议叫结案,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称“因原告未携带身份证,民警要求到公安机关落实身份”,违反《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3、 行政赔偿一审二审:庭审我们将公安案卷/答辩状作为证据,提交了《局长诬告陷害证据如下》,公安放弃答辩,是法官捏造事实枉法裁判,逼着我们在论坛呼吁公安:依据法律程序实施立案侦查,撤销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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